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在广西范围内生产的食品、农副食品、烟草制品等八大类产品须“强制标注”商品代码,同时,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冒用、伪造商品条码处3万元以下罚款。业内人士表示,商品条码的应有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信息,方便外贸结算等。
变自愿为强制 范围扩大
在超市,一些散装食品并没有具体的条码,为了结算方便,超市在打秤后都会贴上店内条码。《意见稿》中明确,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同时,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如果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意见稿》有两点明显的变化,一是商品的条码标注范围扩大,如之前人造板等商品是无须标注条码的,将来就需要了;二是把商品的标注从自愿标注过渡为“强制标注”,按照规定不标注的就面临罚款。相关企业已经重视标准化建设,目前每天都有企业前来申请标注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码是前提
记者从市质监部门获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的前提是必须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申请人需带上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编码中心填写相关表格后上交审核。
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获得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市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获准使用条码标志后,便得到了一个确定的前缀码和厂商代码。我们在商品上看到的一串条码数字包括前缀码、厂商识别码和商品项目代码。其中,以“690”、“691”为前缀码,其商品项目代码为5位数字;“692”及以后的前缀码,其商品代码为4位数字或3位数字。
企业:注册了才是产品的“身份证”
近日,记者走访宏进农批市场、城区部分超市、副食品店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预包装食品类大都注册有商品条码。早在4、5年前,市质检部门就组织过市内的企业开会,发放商品条码注册宣传资料,引导企业注册商品条码,目前玉林大多企业已经注册了商品条码。
大同众香何总认为,注册商品条码还是好处比较多的,一方面,商品条码是产品的身份证,进入超市售卖,没有商品条码的就得贴上超市的店内条码,这个条码只是产品的编号而不是产品的“身份证”,不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其次,贴店内编码的产品还需支付一定的工本费,这笔费用跟注册商品条码所需的费用相比,不划算;一些在自由市场上售卖产品的经营户也可以通过电脑扫描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结算等。
据了解,《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未经申请注册不得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不得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使用尚未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