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可用于质量安全追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在广西生产的食品、电线电缆、人造板、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拟必须持有商品条码,才能进入流通市场。
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其规定8类重点产品必须办理商品条码,以便监管部门可直接通过商品条码锁定生产厂家,追溯生产源头。目前,广西有10万多种商品使用条码,两万家商店采用条码技术进行零售结算。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未在商品预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最高罚款1万元。印刷企业非法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最高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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